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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无极县鑫洲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571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无极县鑫洲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无极县鑫洲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7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极县鑫洲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城内无极路西段路南。

经营者:李彪。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极县鑫洲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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