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424号 原告:林志阳,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聚众赢鞋厂,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西霞美村北兴路**。
经营者:傅木发。
原告林志阳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聚众赢鞋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林志阳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23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志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志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志阳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