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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涟水县泓利永盛电器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239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涟水县泓利永盛电器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泓利永盛电器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23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泓利永盛电器销售中心,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梁岔街常青路)。

经营者:朱连英,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涟水县泓利永盛电器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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