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52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丹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书栋。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丹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