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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2818号
案件名称李光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光亮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81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光亮,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

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存军出庭支持公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起,被告人李光亮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东成xx巷xx号一楼及xx巷xx号四楼的仓库,销售假冒“蒂佳婷”“香蒲丽”“AHC”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同年6月15日,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xx巷xx号门口抓获被告人李光亮,后在上述二仓库内查获假冒“蒂佳婷”“香蒲丽”“AHC”注册商标化妆品一批。

经认定,上述化妆品按市场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82751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光亮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从犯、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李光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光亮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光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李光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本案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光亮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光亮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光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光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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