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0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竹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文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彩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918号5幢24-1。
法定代表人:刘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彩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