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96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B。
法定代表人:尤×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一路航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T。
经营者: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一路航销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