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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伟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0804号
案件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伟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李伟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80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健,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李伟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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