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306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R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登记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深旺豪食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南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F5178F。
经营者:肖文衍。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R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深旺豪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R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050元,余款10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