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2717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XXX8T。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永兵水果批发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XXXX6NHT5N。
经营者:蔡永兵。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永兵水果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余款人民币127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