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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城区鸿骏日杂批发部与邓安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2183号
案件名称茂名市城区鸿骏日杂批发部与邓安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茂名市城区鸿骏日杂批发部;邓安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城区鸿骏日杂批发部,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建设路。

经营者:凌上康,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嘉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安余,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茂名市城区鸿骏日杂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邓安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邓安余以其与上诉人茂名市城区鸿骏日杂批发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茂名市城区鸿骏日杂批发部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邓安余撤回起诉。

双方当事人并同意本案诉讼费由预付方各自承担。

本院认为,邓安余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邓安余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邓安余承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茂名市城区鸿骏日杂批发部承担,茂名市城区鸿骏日杂批发部已经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退回其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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