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26186号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夏婷婷,法人兼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德凯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邱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德凯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德凯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青岛德凯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