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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鼎加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民初5071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鼎加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东阳市悦尔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市茗洁纸业有限公司;何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5071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悦尔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义乌市鼎加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蓝天社区木雕城二期C区(浙兴一期)5楼1街5号(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9AGX1E。

法定代表人:何某1。

被告:何某1,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蓝天社区木雕城二期C区(浙兴一期)5楼1街5号。

被告:温州市茗洁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卫生服务站隔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75Y。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悦尔商贸有限公司、何某1、温州市茗洁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已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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