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微酷创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450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微酷创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微酷创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1450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微酷创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

法定代表人袁斌军。

委托代理人陈小龙,系公司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微酷创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微酷创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7997777号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0元。

原告委托代理人肖美玲,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停止生产侵害原告第7997777号商标权产品的行为的请求。

本案相关情况:一、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有效期限: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注册代表人为崔晸旭,金忞湜为共有商标所有人,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止,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包括运动服、茄克(服装)、童装等。

2015年12月6日,上述商标转让给品牌索引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原告为其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所有商品品类的独占被许可方,其中包括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授权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侵权事实:(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6739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1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电脑上登陆“一号店(××)”网站,点击并查看被告微酷创投公司网店的订单详情、产品销售信息、经营者资质信息,被告微酷创投公司网店内部分童装上印有“”标识。

上述操作过程中进行了截图、打印,并刻录光盘封存。

三、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诉侵权商品属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四、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比对意见:被诉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构成近似。

五、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未举证。

六、合理支出的项目及金额:原告主张公证费及律师费,但未提交票据证明。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为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独占被许可方,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微酷创投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微酷创投公司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微酷创投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微酷创投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微酷创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799777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微酷创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均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