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22727号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NorbertHanke.被告1:袁慎礼,男,汉族。
被告2:青岛丰因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张贤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慎礼、青岛丰因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