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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慎礼、青岛丰因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2民初22727号
案件名称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慎礼、青岛丰因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袁慎礼;青岛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22727号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NorbertHanke.被告1:袁慎礼,男,汉族。

被告2:青岛丰因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张贤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慎礼、青岛丰因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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