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刑初166号之一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晨,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四川省渠县,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临时寄押于泉州市看守所,2019年7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少波,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现住福州市仓山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以(2020)闽0102刑初166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陈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少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止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少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止审理的情形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人陈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少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