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614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志剑,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金新柔源玫纺织品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界北村****。
经营者:张新园,男,1992年8月20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金新柔源玫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审理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