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12291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鑫百源建材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商铺/div>经营者:杜文海,男,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鑫百源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