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4执异913号申请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B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868035X1。
法定代表人蔡宏仁。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淑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天巧巧贡茶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七街新洲祠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1423561C。
经营者张运香。
被执行人张运香,女,汉族,1947年2月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材料。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初33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4执8794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确认书等材料。
其中,《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申请执行人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送达材料显示以上债权转让均进行了公告通知;
确认书显示申请执行人确认涉案债权已转让给申请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经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已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粤0304执879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