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陕01知民初614号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道**凯图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曼萍,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梦凑百货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南康新村中区**楼****。
经营者:张凤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一慕公司)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梦凑百货店(以下简称:梦凑百货店)、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香港一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与被告淘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梦凑百货店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被告梦凑百货店淘宝店铺首页,被告淘宝公司淘宝网首页连续30天发表声明);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50000元人民币;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7355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0日,原告在香港注册成立,原告是第29583346号注册商标“YimoonPal”的权利人,服务项目包括:护肤用化妆剂,个人清洁或祛味用阴道洗液,洗面奶,洗澡用化妆品,唇彩,口红,化妆品,化妆用雪花膏,非医用香膏,美容面膜。
注册日期2019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2019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梦凑百货店(淘宝会员号:素食企业店)未经原告同意在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淘宝网页上开设的淘宝店铺“yimoonpal企业店”中销售带有“YimoonPal”商标的产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此具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
被告梦凑百货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1、淘宝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涉嫌侵权网页的内容编辑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2、淘宝公司在原告投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3、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淘宝网在其服务协议和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淘宝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实名认证和审核义务。
原告在诉前向淘宝公司投诉,淘宝公司按照平台规则有关内容进行了删除处理。
原告起诉后,淘宝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确认涉嫌侵权的信息已删除,链接已断开,确认涉案商铺已无侵权商品在售,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4、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综上,淘宝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香港一慕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第29583346号“YimoonPa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类,包括护肤用化妆剂;
个人清洁或祛味用阴道洗液;
洗面奶;
洗澡用化妆品;
唇彩;
口红;
化妆品;
化妆用雪花膏;
非医用香膏;
美容面膜。
注册日期2019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2019年8月20日,该商标转让给“江西汇喜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汇喜贸易有限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原告香港一慕公司使用,使用许可期限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1月20日止。
使用许可的地域为中国大陆。
使用许可方式为普通使用许可,在授权期限内,如果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的,则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原告香港一慕公司为证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2019年5月21日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对相关包裹进行证据保全,2019年8月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2019)沪徐证经字第466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原告代理人于2019年5月21日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收取编号为3835493525327的“韵达快递”包裹一件,将上述包裹拆封后,工作人员将快递包裹、快递单及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并封存,交原告委托代理人保管。
2019年8月9日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对该处“公证云”服务器调取通过“公证云”系统“见证实录”功能截取的网页截图及浏览网页过程中实时录制的录像文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对以用户名为“gzy150××××****”的账户于2019年5月8日及2019年5月9日使用公证云系统“见证实录”功能截取的网页截图及浏览网页过程中实时录制的录像文件进行证据保全。
2019年8月20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2019)沪徐证经字第841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卖家为“素食企业店”的淘宝店铺“素食企业店”在销售“一慕yimoonpal微雕紧致霜戚薇抖音同款正品官网带滚珠按摩霜150g”,售价155元,交易成功34件,库存2811件。
2019年5月8日,原告代理人在该淘宝店铺购买“微雕紧致霜”产品。
庭审中,经确认封条完好后,本院对原告香港一慕公司当庭提交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
封存实物为化妆用品3件,名称为“微雕紧致霜”。
被控侵权商品“微雕紧致霜”的外包装盒上的正面及顶部印有“YimoonPal”标识,包装盒里的说明书印有YimoonPal”标识,被控侵权商品“微雕紧致霜”实物的正反两面印有“YimoonPal”标识。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该标识使用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
经当庭比对,正品与被控侵权商品的防伪二维码不同,且扫码后进入的验证页面与原告证明验证页面不同。
庭审中,原告香港一慕公司放弃对被告淘宝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称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店铺已经关闭,涉案商品已经下架。
另查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梦凑百货店是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2月24日,经营者张凤龙,经营场,经营场所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南康新村中区**楼****围包括日用百货、化妆品等。
淘宝公司在本案中提交淘宝店铺经营者信息显示涉案店铺经营主体为本案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以下二个问题:一、被告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将涉案第29583346号“YimoonPal”注册商标转让于案外人“江西汇喜贸易有限公司”后,原告又取得针对该涉案商标的授权,包括普通使用许可和维权许可,对于侵犯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原告当庭放弃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为证明被告梦凑百货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被告梦凑百货店未到庭提交相反证据,结合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卖家身份信息,可以认定被告梦凑百货店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之规定,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被告梦凑百货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依据上述规定,被告梦凑百货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香港一慕公司要求判令被告梦凑百货店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及“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之规定,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且原告提交的维权费用证据与本案的对应性无法确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梦凑百货店在网页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因其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被告梦凑百货店行为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梦凑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295833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梦凑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18元,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梦凑百货店负担216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主给付义务时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梦凑百货店、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