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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8037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037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朱怀玉,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经营者:朱某某。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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