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5064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奈瓦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珩琅山路****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GY2JX7。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为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萍,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奈瓦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已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