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534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 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八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煜鑫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 海区郭溪街道景德路258号(第三幢第九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0304307666202M。
法定代表人:陈如隆。
被告:慈溪市胜山铖超鞋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通汇 路89号(综合商贸城)第1544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282MA2EK9P62K。
经营者:叶建丰,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 省慈溪市桥头镇五丰村五丰周塘下105号。
公民身份号码: 330222197902023699。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煜鑫鞋业有限公司、慈 ·2· 溪市胜山铖超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 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 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 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 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