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2264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青衣品汇服装批发超市,经营场所: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潘文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青衣品汇服装批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城阳区青衣品汇服装批发超市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青衣品汇服装批发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