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864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锦宏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东门路**迎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雅丹。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锦宏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