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704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冠军、吴凡,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闽侯上街茂兵五金水暖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闽都大庄园**店面(国宾大道1-90)。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闽侯上街茂兵五金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