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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陈玉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987号
案件名称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陈玉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玉栋;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987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苏清辉,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栋,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玉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蔡丽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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