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98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高,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保牛百货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榜头村西枫****。
经营者:陈娴。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保牛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