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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汇饮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辖终2493号
案件名称广东佰汇饮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佰汇饮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跨海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阳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阳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世纪阳光娱乐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2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佰汇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刘致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邓启俊,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跨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铁中。

原审被告:深圳市世纪阳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彭紫贵。

原审被告:深圳市世纪阳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世纪阳光娱乐城,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负责人:彭紫贵。

上诉人广东佰汇饮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跨海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阳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阳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世纪阳光娱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2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跨海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阳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阳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世纪阳光娱乐城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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