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85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璐,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钱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
法定代表人:邱世雄。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芝,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瓯市钱多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锋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陆磊书 记 员 陆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