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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巫家玉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0002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巫家玉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巫家玉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0002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巫家玉奶茶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梅花园商业广场(外)B2。

负责人:巫家玉。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巫家玉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7.88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交纳的受理费787.8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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