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986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祥,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传票通知原告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俭蓉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歆婷书 记 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