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3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台康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大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屠飞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康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希文 审 判 员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良楷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