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59号原告:卢少文,男,汉族,1992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尙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尙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关广玲,女,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关广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10月30日原告卢少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少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