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4127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0331G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魏庄联华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怀远县魏庄镇魏庄街邮局东首张传喜。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魏庄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和解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