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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雷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428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雷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雷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428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畅,男,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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