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8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佳、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万昱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自主申报)。
经营者:刘正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万昱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