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988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星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蔡华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星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 萍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