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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艳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451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艳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关艳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51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何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艳雪,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关艳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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