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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北京楠萍印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13353号
案件名称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北京楠萍印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北京楠萍印刷有限公司;北京英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天下图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13353号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

法定代表人:顾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锋,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告:重庆市天下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财富大道******div>法定代表人:王怀龙。

被告:北京英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法定代表人:黄平。

被告:北京楠萍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七级村东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飞。

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印书馆)诉被告重庆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出版公司)、被告重庆市天下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图书公司)、被告北京英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楠萍印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因商务印书馆与重庆出版公司、天下图书公司已达成和解,商务印书馆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商务印书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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