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13353号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
法定代表人:顾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锋,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告:重庆市天下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财富大道******div>法定代表人:王怀龙。
被告:北京英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法定代表人:黄平。
被告:北京楠萍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七级村东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飞。
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印书馆)诉被告重庆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出版公司)、被告重庆市天下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图书公司)、被告北京英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楠萍印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因商务印书馆与重庆出版公司、天下图书公司已达成和解,商务印书馆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商务印书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