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05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杭州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城香茶叶有限公司,营业地贵州省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姚天诚。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贵州天城香茶叶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范 萍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