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81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金丰城大厦**502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宇,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万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宁路富士康百鸣园宿舍楼(清湖科技园)****1149-1150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17584。
法定代表人:李金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意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