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7557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苏宁广场**806。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乐康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法定代表人:朱仕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如彬,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顺乐康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北京顺乐康福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实际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顺乐康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