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623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感德香莲茶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经营者:廖双连。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被告安溪县感德香莲茶叶店(以下简称感德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龙井茶协会申请撤回了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龙井茶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到庭参加诉讼感德茶叶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井茶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感德茶叶店立即停止在涉案网店页面宣传中使用龙井茶协会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2.感德茶叶店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300,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500元)。
事实和理由:龙井茶协会是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感德茶叶店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了侵犯龙井茶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龙井茶协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龙井茶协会因确认感德茶叶店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感德茶叶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龙井茶协会经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
2012年5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龙井茶协会颁发了驰名商标证书,证书载明:西湖龙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龙井茶协会制定的《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载明: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第六条对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的品质进行了规定,第七条对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的采摘、加工工艺进行了要求。
感德茶叶店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开设了名为“香韵农家茶”的店铺。
2019年4月23日,上述店铺出售名称为【西湖龙井茶农产地直销】2019明前龙井茶嫩芽头采新茶浓豆香春茶的茶叶一款,销售页面显示售价为49元起及已拼2257件等内容。
龙井茶协会通过公证购买了上述商品,快递单号:XXXXXXXXXXXXX。
2019年4月26日签收该商品的快递。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为茶叶一罐,罐上标有“新龙井茶”,无防伪标。
2020年3月11日,龙井茶协会通过申请取得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显示“香韵农家茶”出售的【西湖龙井茶农产地直销】2019明前龙井茶嫩芽头采新茶浓豆香春茶的名称已更改为【龙井茶明前头采新茶】浓豆香耐泡型龙井茶正宗西湖工艺散装绿茶,销售价为49元起,已拼8229件。
在销售页面上使用了“龙井”、“西湖工艺”、“XiHuLongJingCha”、龙井产地茶园直销等字样。
2020年7月7日,上述网络交易平台中的被控侵权商品已下架。
2020年8月12日平台禁售。
至下架日,被控侵权商品(ID:XXXXXXXXXX)销售数量9148件,销售金额872,613.92元,其中含“西湖龙井”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5064件,销售金额共计479,740.00元;
含【龙井茶明前头采新茶】浓豆香耐泡型龙井茶正宗西湖工艺散装绿茶销售数量为4017件,销售金额为387,142.92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西湖龙井作为我国传统名茶,其特定的品质主要由其茶叶产区的自然因素、采摘条件和制作工艺等所决定,龙井茶协会作为第XXXXXXX号“西湖龙井”商标的权利人,对于不符合产地、工艺、品质要求的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龙井茶协会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感德茶叶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茶叶,与龙井茶协会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感德茶叶店在销售页面标注了“西湖龙井”字样,与龙井茶协会涉案商标比对,仅存在字体差异,构成相同商标,故感德茶叶店上述标注行为构成对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之后,感德茶叶店虽在其销售页面上删除了“西湖龙井”,但仍使用“龙井”、“西湖工艺”、“XiHuLongJingCha”、龙井产地茶园直销等字样,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似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亦应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侵犯龙井茶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感德茶叶店在网络平台销售了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龙井茶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龙井茶协会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感德茶叶店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结合龙井茶协会商标的知名度,感德茶叶店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销量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律师费、公证费及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费用确系龙井茶协会为本案诉讼所需,且其主张金额合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感德茶叶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安溪县感德香莲茶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175,000元;
二、安溪县感德香莲茶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500元;
三、驳回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计1,95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500元,安溪县感德香莲茶叶店负担1,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沈晓峰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朱 磊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