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包松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1732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包松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包松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732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松海,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松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