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993号 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景阳街。
法定代表人:刘全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寺门首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徐清丽,总经理。
被告:昌乐云高食品门市部,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三冢子村。
经营者:冯云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昌乐云高食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