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2民初9555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兴霞路**海丝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10620694R。
法定代表人:赵道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庆东,福建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悦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以侵害商标权纠纷立案,后经审查发现该案由有误,依法予以更正。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平悦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倪丹、酷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洪庆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酷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
2.判令酷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
事实和理由:平悦公司系专业从事鞋类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依法取得第34305429号“怒吼天尊”注册商标,该商标经使用,在鞋类产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其发现酷风公司未经其许可,在京东商城开设的“世季酷风官方旗舰店”店铺内使用其案涉注册商标,侵犯其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酷风公司辩称,其一直使用其自有品牌“世季酷风”,店铺也明确表明“世季酷风旗舰店”,仅在商品页面添加“怒吼天尊”修饰词语,且“怒吼天尊”是前美国职业篮球球星拉希德·华莱士的绰号,知名品牌耐克也为“怒吼天尊”生产相关运动鞋进行销售,“怒吼天尊”已成为篮球迷所熟悉的名号和流行用语,其使用“怒吼天尊”字样并不会与平悦案涉注册商标产生混淆;
其于2018年即开始使用“怒吼天尊”作为商品的修饰词语,而平悦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于2019年7月14日才注册公告,其为使用在先,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平悦公司未实际使用案涉注册商标,其提供的“具有竞争力品牌证书”是虚假的,其在“世季酷风官方旗舰店”店铺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不会引起公众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平悦公司案涉注册商标注册时间短,且未实际使用,公众知晓度有限,平悦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案涉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平悦公司提交的(2020)闽玉融证内民字第2657号公证书,形式、来源合法,体现的公证过程真实完整,对该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打印件,经登陆相关官网查证属实,真实性予以确认;
“具有竞争力品牌”证书,经查并无“全国品牌认证联盟”机构,真实性不予确认;
可信时间戳视频及视频截图(光盘)、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体现的存证过程合法,真实性予以确认;
拼多多网店截图打印件,经登陆相关网站查证属实,真实予以确认;
商标授权委托合同系复印件,无原件核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酷风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形式、来源合法,真实性予以确认;
百度网页截图,经登陆相关网站查证属实,真实性予以确认;
企业登记公示信息、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打印件,经登陆相关官网查证属实,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林朝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第34305429号“怒吼天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该商标于2020年1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平悦公司。
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9158895号“四季酷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该商标于2015年8月15日经核准转让给酷风公司。
酷风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名称为“世季酷风官方旗舰店”的网店销售鞋,其中一款标题为“世季酷风巴黎秋冬季高帮男鞋潮牌设计师联名日系原宿风休闲鞋INS超火棉鞋怒吼天尊aj运动增高男鞋白黑41”、一款标题为“男鞋中学生高帮板鞋潮牌设原宿风INS超火棉鞋怒吼天尊韩版潮流加绒马丁靴时尚休闲情侣鞋J988-1黑色(加绒)40”、一款标题为“[未来科技][透气缓震]男鞋恕吼天尊夜光反光潮牌联名袜子鞋春夏季新款刀锋男鞋子飞织增高厚底运动休闲鞋白色42”,该三款鞋上均未标注有“怒吼天尊”。
另查明,拼多多网站上开设有怒吼天尊运动户外旗舰店,网页仅显示鞋1款、1人关注,而未显示销量;
平悦公司近年曾申请注册“刺客C罗”“小李子梅西”“小李子阿迪梅西”“柒牌阿玛尼”等商标,但均被商标局驳回申请或不予受理;
“怒吼天尊”是NBA球星拉希德·华莱士的绰号,拉希德·华莱士曾代言运动鞋品牌。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酷风公司在京东店铺商品标题中使用“怒吼天尊”的行为是否侵害平悦公司案涉注册商标权;
2.酷风公司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若酷风公司构成侵权及不正竞争行为,其在本案中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平悦公司作为“怒吼天尊”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其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要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其识别功能越明显,保护力度则越强。
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结果,即不为法律所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可见,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
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通过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本案中,酷风公司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怒吼天尊”并非是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而是作为所销售鞋款式等方面的的描述性使用,亦不会给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平悦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于2019年7月经核准注册,至今时间短,拼多多网站上开设的怒吼天尊运动户外旗舰店,网页仅显示鞋1款、1人关注且未显示销量,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平悦公司案涉注册商标具有知名度,而在平悦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前,“怒吼天尊”即是NBA球星拉希德·华莱士的绰号,公众通过各种网络搜索“怒吼天尊”鞋类商品时,搜索结果大多是耐克公司发布的由拉希德·华莱士代言的一款运动鞋以及类似款式的运动鞋,因此在“怒吼天尊”商标注册前,市场上已经将“怒吼天尊”与鞋类产品进行相联系,可见在鞋类产品中使用“怒吼天尊”字样,一般均指向耐克公司发布的一款运动鞋或类似款式,而不是指向平悦公司案涉注册商标或相应商品。
其次,酷风公司经核准受让“四季酷风”注册商标,其网店亦明确注明“世季酷风旗舰店”,且其所销售鞋的款式与拉希德·华莱士代言鞋的款式相似,被控侵权商品标题较长,标题包含商品适用人群、季节、颜色、型号、款式等,酷风公司在该标题中使用“怒吼天尊”目的在于向消费者描述商品款式,而非用于区别商品来源,相关消费者购买被控侵权商品时并不会与平悦公司案涉注册商标联系起来,不会造成混淆。
最后,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显示,平悦公司近年多次将他人知名品牌或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如“刺客C罗”“小李子梅西”“小李子阿迪梅西”“柒牌阿玛尼”等,但均被驳回申请或不予受理,根据商标法第七条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平悦公司申请前述商标的合理性和主观用意值得怀疑,不应倡导。
据此,鉴于酷风公司对“怒吼天尊”并非商标性使用,故不认定其侵犯平悦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上所述,酷风公司的行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情形,故其亦不构成对平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本案其依法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平悦公司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景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倩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