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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丰泽区惠德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587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丰泽区惠德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丰泽区惠德乐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587号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芬嫘,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惠德乐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海宁路****店。

经营者:林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容,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达,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惠德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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