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539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莲,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双,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为盛康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玉翠新村C区一住2-8之5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74147630Y。
经营者:叶金富。
被告:烟台宝龙凯姆斯葡萄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龙水路69号大霞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70481635Y。
法定代表人:张立夫。
被告:深圳市新百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大勘村王京坑工业区40号103、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0076T。
法定代表人:丁艳。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为盛康百货商店、烟台宝龙凯姆斯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百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