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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港悦生活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1733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港悦生活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港悦生活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733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港悦生活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四巷一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FA3577。

经营者:梁培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港悦生活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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